[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2-000037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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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0 | [ 有 效 性 ] |
(一)当事人已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二)当事人婚姻通过司法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经司法程序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的;
(三)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结婚、或双方当事人均非内地居民身份的;
(四)当事人于1950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
(五)当事人于1950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且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后,因当事人户口迁移、居住地变更等原因,原受理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