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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17_A/2016-1108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2-01 [ 公开日期 ] 2015-12-01 [ 有  效  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县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5 年10 月起,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70 元提高到40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 元提高到3000 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5 年10 月起,全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 元提高到4500 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

3000 元提高到3200 元。

三、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实惠。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流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落实资金保障,按现行渠道解决提标后新增支出,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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