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ylbzj/2022-000005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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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 公开日期 ] | 2024-07-0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定额补贴。
2、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10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3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
3、再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