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0-000011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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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6-30 | [ 公开日期 ] | 2020-06-30 | [ 有 效 性 ] |
一、低保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提出低保申请。
2020年6月份,郯城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700元。6月份,全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85人,农村低保对象15145人。
二、低保办理程序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3、乡镇、街道一般应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委托市或者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4、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5、乡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备齐相关材料。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居)、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公示时间等,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录入社会救助系统,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监督投诉电话
0539-6800625
四、2020年6月份城乡低保名单信息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