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xcgt/171714574322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新原供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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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31 | [ 公开日期 ] | 2024-05-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撞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新建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供热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由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进行评估,确需改造的由供热企业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由原供热设施产权单位(人)承担,区(市)政府适当给予补助。业主大会同意移交供热设施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移交前,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仍由原产权单位(人)负责,不得擅自终止、降低供热服务质量。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未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住宅小区,单元阀门并(不含)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更新。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供热设施可委托供热企业管理,具体管理范围、责任,费用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然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期内,堆放垃级、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