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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xcgt/2024-000001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新原供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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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31 | [ 公开日期 ] | 2024-05-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1、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自2016年冬季开始,县政府要求提前5天供热、延后5天停热,供热价格保持不变。
2、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10日为供热缴费期,用户一次性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交纳滞纳金。11月15日后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以后用热,需补交所产生的供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