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yxzx/2024-000001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育新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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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26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育新中学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我校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郯城县育新中学资助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七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本班教师构成。
第三章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 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低保边缘家庭。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且无特殊情况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启动应急资助机制,即时帮扶,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