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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一中学生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
[ 索  引  号 ] tcyz/2022-000002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一中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9-2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特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精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郯城一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政教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本年级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机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与等级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要求,综合考虑郯城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学生;

(三)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的相关认定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购买和使用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需同时提供生源所在地出具的烈士子女证、孤残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明、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等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决不让任何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四章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九月中下旬,各年级组织贫困学生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交班主任。

(二)民主评议。以班为单位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贫困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填写《学生资助班级评议记录表》,先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年级评审。

(三)年级评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评定。

(四)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审小组,对各年级汇总的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校学生资助机构完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五)汇总建库。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填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制成电子文档,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10月中旬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贫困生数据库将作为普高助学金资助及免学费的评审依据。每年春季学期,各级部在上年度秋季贫困生数据库基础上,删除异动学生名单,于5月上旬,将当年春季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作为该年度“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及时填报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年级班级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贫困学生认定暨学生资助投诉电话:5252909,并将有针对性的对贫困生数据库中的部分学生的贫困生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及时取消虚假贫困生的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各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班级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变更存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郯城一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与程序

一、认定次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申请指南:

(一)学生申请。每年九月中下旬,各年级组织贫困学生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交班主任。

(二)民主评议。以班为单位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贫困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填写《学生资助班级评议记录表》,先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年级评审。

(三)年级评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评定。

(四)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审小组,对各年级汇总的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校学生资助机构完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五)汇总建库。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填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制成电子文档,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10月中旬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贫困生数据库将作为普高助学金资助及免学费的评审依据。每年春季学期,各级部在上年度秋季贫困生数据库基础上,删除异动学生名单,于5月上旬,将当年春季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作为该年度“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及时填报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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