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drrmyy/2024-000002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第二人民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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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29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
一、病案室地址:救治中心楼西门入二楼第一室
二、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6:00
三、病历复印的流程: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进行审核并存档。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办理病历复印业务者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患者住院所属科室门诊,由门诊医生查阅需复印病历者病案号,开具病历复印费:10元/份,至住院处缴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对复印材料进行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病案室需登记备案。
(六)、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