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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妇幼保健院2025年度行风建设规定及廉政从业九项准则
[ 索  引  号 ] fseb/2025-000002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妇幼保健院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公开日期 ] 2025-05-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廉洁从业九不准内容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医院加强行风建设、严格落实“九不准”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 “九不准”)以及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院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责任,有效落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 通知》的实质内涵,结合我院纠风专项治理、廉洁行医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开展实施的情况,进一步巩固等级医院创建成果,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

成立郯城县妇幼保健院贯彻落实“九不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左朋,副组长:柏玉森、王潇,成员: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管领导办公室,王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与整改。

三、针对“九不准”采取的措施

1、严禁科室内下达创收指标,严禁科室内将绩效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卫材等业务收入挂钩。

2、坚决杜绝各科室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各科室或个人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

3、不准违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各科室或个人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少收、多收、不报,严禁重复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严禁各科室或个人违规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帄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各类社会捐赠资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医院规定实行统一公开管理。严禁各科室及个人接受 医药企业提供的外出旅游、会餐、加班赞助等不良行为。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各科室和每一位医务人员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帮助其供应商、经销商开展促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加强我院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各科室及个人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各科室及个人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严禁各科室及个人向患者指定药房或地点购买药品、耗材、保健品、婴儿奶粉及用品等。

8、不准收受回扣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科室或个人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科室或个人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 收受 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

四、开展学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医院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各种学习、签订承诺收、责任书等多种形式,将“九不准”深入到每一位医务人员,在全院掀起学习热潮和宣传氛围,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院办、 党办、人事、医务等部门对临床科室检查。各科室要认真组织科内人员开展学习和讨论,深刻领会“九不准”的重要意义。

医院党办、行风、人事、医务等部门要强化对各科室及个人“九不准” 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 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全院医务人员的自觉行为。医院及各科室负责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结合抗生 素使用管理、 目录外用药与高值耗材使用审批、合理用药、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临床路径、单病种付费等,从严把关。药剂科、器械科、总务科落实采购廉洁诚信协议。各科室落实工作量计分和全面质量评价,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五、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院纪检、行风办、医务科、人事科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我院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科室或人员,严格按照我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应给予取消其当年竞选中层、评先树优、职称晋升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医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其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活动深入实施。

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 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医 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和医德医风档案。 要继续强化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投诉电话、意见箱和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举报我院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医院党办、行风办、人事科、医务科对医院内外反映的关于我院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快速核查,及时答复,营造良好 的社会监督氛围,将贯彻活动逐步推入深化。

结合各类专项活动,大力弘扬新风正气的行业作风。各科室及个人要把贯彻落实“九不准”活动,充分结合我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等,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炼、宣传、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九不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加强我院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医院、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弘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对医院内涌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要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活动效果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九不准”活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工作不力,科内发生违反“九不准” 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以降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院办、行风办、人事科、医务科对各科室“九不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作为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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