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slzwsy/2025-000002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胜利镇卫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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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5-27 | [ 公开日期 ] | 2025-05-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有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尤管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章《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法。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照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医疗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再医疗机构焚纸烧钱,摆设灵堂,拜访花圈,违章停尸的,聚众滋事的:
(二) 再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的:
(三)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理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公告由公布之日执行。
郯城县胜利镇卫生院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