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rbe/2022-000002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第一人民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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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23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上级主管部门纠纷处理:
地址:郯城县卫健局办公室
电话:0539-6136010
郯城县医政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256-2号 联系电话:0539-2722175
郯城县医调委: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133号 联系电话0539-2100636
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疗服务质量事关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
认定职责
1、负责医院相关专业医疗纠纷认定工作。
2、对医疗缺陷作技术认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3、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原始病历、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4、查阅材料及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科室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5、医疗纠纷认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
6、医疗纠纷认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7、医疗纠纷认定内容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8、医疗纠纷认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经认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分别追究直接、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确有明显违反或未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
(二)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经相关部门认定当事人负有一定责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予较大经济赔偿(15万以上)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对一、二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和三、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及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予大额经济赔偿(15万)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一年,2至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包括班组长、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直至免除其行政职务。
第五条对一、二级负次要责任和三、四级负主要责任及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给予经济赔偿(10万)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发生医疗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及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给予经济赔偿的,一律取消责任人和科室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的,应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七条医疗纠纷、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的,相关责任人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赔偿先由医院负责支付;计算办法如下:
A段:3万元以下的(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B段: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
C段: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D段: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E段:15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
(二)补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金额在15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C段+D段+E段。个人承担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六)当一起事故出现多个责任人时,其余责任人共同承担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份额的30%,直接责任人承担70%。
第八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一)3万元以下的(包括3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10%;
(二)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包括5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20%;
(三)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包括10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30%;
(四)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包括15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40%;
(五)15万元以上的,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50%。
第九条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医院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20%—50%。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郯医字〔2005〕2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