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pfbfzz/2022-000002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皮肤病防治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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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9-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皮肤病防治站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
规定告知书
一、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损害纠纷的职能部门是:医务科。电话:0539-2722331;
上级主管部门纠纷处理:
郯城县医政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256-2号 联系电话:0539-2722175
郯城县医调委: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133号 联系电话0539-2100636
二、患者对疾病诊断、治疗措施、愈后等有异议投诉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投诉;有委托人的,被委托人范围限定在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或律师,且人数不得超过2人;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委托人的关系,并由患者签名确认委托关系。患者死亡的,应提供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三、安全管理科接到投诉后,予以登记,按照投诉类别转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专家进行调查讨论,并上报站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做出结论性意见。(2)医务科将医院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患方(回复由患方自取),时间为七至十个工作日。
四、如患方对回复不满意,仍存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诉讼程序解决。
(2)向郯城县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郯城县卫健局3楼医政科;申请需医、患双方共同)。
(3)患方进行司法鉴定或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需医、患双方共同)。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站内调解。医患双方调解不成或赔偿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再选择途径⑴或⑵。
五、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历资料。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约定封存的期限为一年。逾期患方不到场,视为放弃共同启封的权利。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逾期不检测,将失去检测的价值。
七、患者死亡后,根据原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的要求,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尸检,同意尸检的需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的,视为放弃尸检。
八、根据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以医疗事故为由,违规停尸、摆放花圈,毁损医院财物,寻衅滋事,强夺病例资料,侮辱、伤害、限制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法予以处罚。
九、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关于进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的规定,“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根据相关规定,患方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要求赔偿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郯城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解处理,特此告之。
十、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患方、单位各持一份。
患者姓名:告知科室:医务科
告知书签收人:经办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郯城县南外环路100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76100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39-27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