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wsy/2026-00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第五实验小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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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23 | [ 公开日期 ] | 2026-04-2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 言
郯城县第五实验小学创办于2015年,地处郯城县东城新区府前街东首,隶属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建校开始,学校就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的办学思想理念,坚持科学引领,努力实现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持续成长筑路,全力打造“和雅教育”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郯城县第五实验小学,简称为“ 实验五小”,位于郯城县东城新区府前街东首,邮政编码为276100。
第四条 本校为郯城县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管理,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面向“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的办学理念,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办一所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县域内可借鉴的好学校。
第七条 发展愿景:师生和谐共生的精神家园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让每一个孩子都幸福快乐的成长
办学目标:教师善教会教,学生知雅行雅,学校有特色、发展可持续。
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成为县域内可借鉴的现代化实验学校。
第八条 学校全面引入县域内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善德·和雅”学子培养模式,努力培养举止文雅、气质优雅、志趣高雅和雅出新的小学毕业生。
学校立足城乡结合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全员育人,最大可能的调动社会、学校、家长各方面力量,借鉴并学习生本教学、主题教学等新理念,完善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积极研发三类课程,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进而形成学校文化品牌。
第三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九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郯城县第五实验小学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党组织会议成员为学校党组织委员,不是党组织委员的校级行政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组织书记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由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党组织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党组织实行委员分工制,凡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分工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1.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的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参会。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到会,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凡涉及学校办学规划、学校教育教学规划、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变更、调整等,必须按程序先征求校长办公会议意见后,再由党组织会议审议决定;凡涉及下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或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根据事项内容,由分管委员审核后,报党组织书记确定议题;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会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党组织书记与委员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会前对重要事项的讨论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决策。
5.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在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6.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议题内容,由党组织委员进行汇报。
7.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组织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8.会议决策一般应坚持“三不”原则,即“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征求有关科室意见不决策,不集体讨论不决策”,会议不搞临时动议。人事议题遵守回避原则。
9.会议安排专人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工作文件,由党组织书记签发。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由校级行政班子成员组成。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级行政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分管校长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3.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凡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应先由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经费事项的议题,财务人员应列席;凡涉及教师编制、职称评定、奖惩的议题,办公室人员应列席。
4.校长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在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5.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6.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或人员做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人员做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校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
7.参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决定。
8.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校办公室、教研室、教科室、少先队辅导大队、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郯城县第五实验小学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数字教育管理模式,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落实教育基层管理机制,各年级年级组长协同班主任共同完成学校的各项活动)、教研组(根据学校教学重点落实教学工作及教师教研)、年级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以“和雅课堂”为重点,切实加强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做到“高度信任学生、充分尊重学生”,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1—2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落实实验教学、教师培训、实验仪器、实验安全和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二)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改革。
(五)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区、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以义务教育保证经费为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议审议,于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