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cyz/2024-0000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一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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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5-29 | [ 公开日期 ] | 2025-05-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山东省郯城第一中学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章程地位】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全称为山东省郯城第一中学,本部校区为郯城县郯西路10号,东城校区为师郯路2号,邮政编码276100官方网址http:// www.tcdyzx.com,注册域名tcdyzx.com。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为郯城县政府直属单位,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实施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制与办学规模】学校面向郯城县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高中三个年级。具体班级及招生人数以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
尊重、关心、教育、引导好每一个学生,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1.教学质量提升:持续提高学生的文化成绩和综合发展素质,确保高考升学率和优质高校录取率稳步提升。
2.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
3.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增强学生的归属感和集体意识。
4.提高育人质量:坚持“五育并举”,突出特色学校建设,为学生未来发展赋能,推动学生个体主动、创新发展。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
一、学生培养目标:
1.具备扎实的知识能力和学科素养,具有突出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2.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学会团结协作。
3.拥有强健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情绪管理能力。
4.培养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公民意识。
二、教师发展目标为:
1.教学教研能力提升,以学科思维为核心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创新教学方法。
2.具有较强的课题研究与成果转化能力,学会学术交流与协作。
3.培养高尚师德师范,贯彻教育公平理念,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
4.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和核心素养培养,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一、校训为:把今天的事情做好。
二、学校精神:众人划桨开大船。
三、学校校风:与真善美同行
四、学校教风:春风不教一木枯
五、学校学风:带着问题学习
六、学校校徽、校旗标识
校徽为众人划桨开大船标志。象征全体教师以敬业务实的团结精神开拓进取。


校旗图案
校旗底色为红色,国旗的颜色,象征着学校在祖国的怀抱中成长,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教育学生奋发读书,成为德才兼备的接班人。汉字书法“ 山东省郯城第一中学”系集开国领袖毛泽东的书法而成,正所谓“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教育广大学生珍惜青春年华,以天下为己任,好好学习。
第九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2025年度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党的组织】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山东省郯城第一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党组织的职责】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协调运行机制】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议事决策范围】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党组织会议成员为学校党组织委员,不是党组织委员的校级行政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学校党总支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组织书记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由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党组织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党组织实行委员分工制,凡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分工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1.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的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参会。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到会,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凡涉及学校办学规划、学校教育教学规划、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变更、调整等,必须按程序先征求校长办公会议意见后,再由党组织会议审议决定;凡涉及下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或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根据事项内容,由分管委员审核后,报党组织书记确定议题;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会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党组织书记与委员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会前对重要事项的讨论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决策。
5.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6.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议题内容,由党组织委员进行汇报。
7.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组织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8.会议决策一般应坚持“三不”原则,即“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征求有关科室意见不决策,不集体讨论不决策”,会议不搞临时动议。人事议题遵守回避原则。
9.会议安排专人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工作文件,由党组织书记签发。
第四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校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由校级行政班子成员组成。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级行政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分管校长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3.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凡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应先由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经费事项的议题,财务人员应列席;凡涉及教师编制、职称评定、奖惩的议题,办公室人员应列席。
4.校长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5.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6.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或人员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人员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校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
7.参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决定。
8.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群团组织与学代会、家委会】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学生处负责人徐国旗,该机构由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团委等科室人员构成;工会由学校办公室、各科室、各年级代表人员构成。
第二十一条【法律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教育教学任务与目标】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立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着力点,以国家课程体系校本化实施为抓手,以科学的教育教学质量观为指导,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德育工作】学校实行全员德育管理制度。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坚持“德才兼备”的人才观,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德育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围绕传统德育活动,如清明节到马陵山烈士陵园扫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诗歌朗诵比赛、辩论赛、“国旗下的演讲”等,结合社会实际,不断挖掘德育内涵,做到与时俱进,进一步开发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提升学生公民道德素养,又能张扬个性的德育活动,在德育工作中坚持彰显学生的主体作用,既符合社会规范,又能够引领社会潮流,更能够彰显个性。
第二十五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全面负责本年级的各项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抓好学生日常管理、落实好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以确保学生安全,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数字教育管理模式,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班级管理】学校重视班集体建设,注重规范与特色,标准与和谐的统一。
学校配备班主任队伍,由政教处负责统筹管理,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学校倡导科学管理和自主管理,年级成立团总支、学生会,班级成立班委、团支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达到学生自主管理的效果。政教处和年级组制定班级管理制度,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创建特色班级,积极培植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
学校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激励机制,每学期期末进行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在表彰大会上予以表扬激励,推荐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参加县、市级优秀班主任评比,在全校进行先进事迹宣传。
第二十七条【社团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以班级文化和社团建设为切入点,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增强集体凝聚力,鼓励创新,努力使班级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学习乐园。
学校的学生社团是基于学生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由学校外聘以及校内教师担任专业指导,并在学校团委和年级指导下,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社团课程凸显艺术、体育、科技等教育特色,旨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教学管理】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和选课走班制。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1.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质量监控,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在杜绝有偿家教、集体补课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组织义务指导活动,提高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信心。
第三十条【课堂管理】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研究”为抓手,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开展“构建高效课堂”主题教研,完善教学评价标准,提升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课堂驾驭能力、总结反思能力。
以“向科研要质量,向科研要名师”为教研宗旨,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完善教育科研操作程序和奖励办法,设立教育科研优秀项目奖,提升学校科研水平;通过校本研修引导教师自觉地把科研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提高通过科研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1—2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以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为保障,以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全人格发展为目标,紧密结合新课程改革精神,不断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学校形成一整套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建立阳光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开展工作,制定心理工作计划,构建学校心理安全网络,密切关注各年级不同学习阶段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开展心理辅导。
第三十三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响应“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组织开展“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为主题的阳光体育运动。培养学生公平竞争、热爱和平、追求发展的精神,促进学生养成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明礼仪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推动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
在全校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使广大中学生更好地接受科学技术的传承,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风尚。促进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学实践活动能力的培养。
劳动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总体素质的基本途径,劳动具有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益美和以劳创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管理】作为新建校区,我校信息化硬件设施齐全,学校所有教学班均已配多媒体教学设备,以信息化、数字化校园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校园网的强大功能作用,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行政管理、家校联系等方面实现信息化,形成信息化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和信息技术素养,培养造就一支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信息技术的师资队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有效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促进信息技术和课程改革的深入融合,提高大数据分析与应用能力,丰富网络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初步实现教育信息数字化、教学手段现代化、学校管理电子化,最终实现学校的全面数字化、智慧化,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三十五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根据课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探索研究,提高科研能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三十六条【实验教学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落实实验教学、教师培训、实验仪器、实验安全和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学生通过临沂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进行分类录取。
第三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国家、省、区、市、县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通过免学费、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6.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2.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3.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岗位聘用】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培训】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待遇】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区、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环境,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六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959.9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1.资产登记与核算:负责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建立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原值、使用部门等信息。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及时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配置与调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闲置和浪费。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进行统一调配,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确保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资产处置与评估: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资产的报废、报损、转让、捐赠等。在资产处置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和评估,确保资产处置的价值合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第五十九条【资产安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收费】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外部监督】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内部监督】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终止条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注销与清算】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剩余财产处理】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七十三条【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议审议,于校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章程修订】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