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crz/2024-0000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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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5-28 | [ 公开日期 ] | 2025-05-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四有“人才,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制约相结合,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教学秩序,妨害学校管理,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损害学校和师生财物,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校学生,学校依据本条例予以处分。处分形式从轻至重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凡受处分,一律填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家长。学校与其家长及本人签定《受处分学生在校学习合同》。在处分后的一学期(年)内确有悔过和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同意,学校研究后,可予撤销处分,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按肄业处理。
第四条:学生错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申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五条:本条例在执行时,坚持“三从轻、三从严”的量处原则。即初犯从轻、重犯从严;主动认错从轻,拒不认错从严;检举犯错同伙从轻,包庇同伙、订立攻守同盟从严。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律按以下程序施行:一、班主任、保卫科或其他违纪行为发现者,填写《处分报批表》。二、政教处审查处分报批情况,并依据本条例草拟处分意见。三、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处分。四、给受处分学生谈话。通知家长,公布处分。
第七条:课堂违纪行为以四周累计计算按下列标准给予处分。
第1项:旷课2节,警告。
第2项:旷课4节,严重警告。
第3项:旷课6节,记过。
第4项:旷课8节,记大过。
第5项:旷课10节,留校察看。
第6项:旷课12节,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7项:三次迟到或早退,三次“课堂警告”按一节旷课计算。违犯课堂常规,破坏课堂秩序,管教无效者教师可给其“课堂警告”处分。
第8项:考试作弊,视情节程度轻重,给予扣分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违犯学校管理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学籍处分。
第9项:吸烟、喝酒、留怪发型、在教室或宿舍内打扑克、下棋或做其他妨害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老师批评二次以上不改的。
第10项:顶撞管理人员,无理取闹的。
第11项:谈情说爱,老师批评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第12项:未经保卫科批准,留外人住宿的。
第13项:偷看或传播淫秽物品、黄色书刊、唱不健康歌曲、到不健康的文娱场所活动的。
第14项:住校生不按时作息,寝休时间不归校住宿的。
第15项: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结成“哥儿们”团伙的。
第16项: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
第九条:有下列侵犯师生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17项:打架、骂人、欺侮同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18项:恐吓师生、顶撞老师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闹事斗殴的。
第19项:辱骂、报复老师的。
第20项:故意污损他人的身体、衣物或其他用品的。
第21项:匿、拆他人信件的。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和师生安全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22项:在教室、宿舍或其它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点火、点灯、点蜡烛,(因故停电时,经学校要关方面同意后除外)不听劝阻,重犯二次以上的。
第23项:乱动水电设备、私安电器的。
第24项:在校内放鞭炮、打弹弓的。
第25项: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第26项: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校的。
第27项:其他违反安全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28项:敲诈勒索同学钱物,盗窃学校或师生财物的。
第十一条:损坏学校公物(包括污损学校建筑物和花草树木),视情节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处理。
第29项: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第30项: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三倍赔偿。
第31项:故意损坏,事后反省能主动认错的,按原价三倍赔偿,免予纪律处分。
第32项:故意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十倍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33项:借用学校公物遗失的,主动到学校有关方面报失者,照价赔偿。遗失后不报失,学校追查后按原价三倍赔偿。
第十二条:本校学生在校外盗窃、打架斗殴、妨害公共秩序、损坏公私财物的,一经检举查实,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教师管理制度
为使管理有序、办学规范、让教职工出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员工的评价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时间及办法
1、教学人员
采取签到与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天签到2次、签退2次,上午1-3节,下午5-7节。
2、非教学人员
签到与领导抽查相结合。时间:上午预备铃响——第三节,下午预备铃——第七节,有其它工作的酌情延长工作时间。
二、处罚办法
1.旷课(节),旷会(次),旷教研活动(次),旷监考(场)扣50元/节(次、场)。找人看课者及其看课人员每人扣25元/节,请假、调课者需教务处出具证明。
2.教师一周内旷课超过3节,教辅人员旷工达3天以上的,量化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并从超过时间每节扣20元,教辅人员从超过时间计算第天扣50元。
3.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量化考核资格,并上报教育局给予辞退、撤销教师资格等处分。(注:依据教育局【2006】2号文)
4.从每人所得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拿出1600元作为考勤奖。一学年签到退700-800次之间,少签一次扣两元。签到退少于700次(包含700次),不享受1600元考勤奖。
5.哺乳期教师(孩子满1周岁前)、年龄55周岁教师可以申请不签到退,不扣考勤奖,扣业务量化成绩中的考勤分数。
6.事假,写请假条经校长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生效。
(1)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40节者,期末量化不能评为一等奖,并从第41节始每超一节扣20元。
(2)超过一个月者(含),除按第(1)款执行外,不得参加评优。
(3)超过两个月者(含),除按第(1)、(2)款执行外,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4)超过三个月者(含),除按以上三款执行外,停发工资并上报教育局待聘。
7.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核实确要住院治疗或不能上班者方可认定为病假,请假手续同事假。病假累计超过40节者,量化不得评为一等奖。
8.产假按上级规定,晚婚女职工产假为五个月(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的寒暑假等)需写请假条经校长签字后生效。
(1)产假在本学期中占一半时间者(含)不能参加量化。
(2)产假在本学期中占学期一个月以上且不到学期一半者只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三等奖。
(3)产假在学期中不超过一个月者参加量化。
(4)产假到期不上班者,除按旷工对待外,每超一节扣款20元并执行旷工处罚办法。
(5)按上级规定,晚婚者假期为七天(包括法定假期)在法定节假日举行婚礼,开学不再补。
9.丧假
(1)父母丧假累计七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2)岳父母丧假累计四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3)祖父母丧假累计三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三、说明
1.签到不得拖后,签退不得提前。
2.事假、病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打电话请假不认定为请假(特殊原因经说明后可以认定)。
3.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4.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
5.本制度依据《教师法》等法律条文制定。
6.教代会讨论,完善本制度。
财务制度
一、财务工作人员按国家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郯城教育系统教务工作制度处理日常工作,认真做帐、报账,做到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科目清楚、账面清洁。
二、财务人员要在每学期初,财政下达的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财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会计要根据有关文件及学校规定的数目,负责收取学杂费等费用,不得拖欠、漏收,不得随意乱收。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每次收交后要及时上交财政专户。
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各处室要按学校的财务计划,向学校上报本处室所需物品计划,学校研究后交总务处执行。
五、一切单据要有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属固定资产需在固定资产管理处人员签字。一切差旅及支出票据粘贴应交会计进行粘贴。
六、学校基建,购入设备、图书、教具等大宗开支,需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总务处及有关部门经办。
七、经费开支审批:100元以下的正常开支由总务主任批准;100元以上有总务主任报请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方可报销,非正常开支一律要有经办人写清事由,经总务主任和校长签字批准方可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会计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按月检查,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发现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九、财务人员要宣传、遵守、维护国家的财务法规,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会计要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财账、报表等财务档案,以备各级领导及审计机关审查。出纳要按规定的好客保管好现金。如发现现金失盗、坐支现金、公款私存,按上级有关法规处理。
十、严禁个人挪借公款,特殊情况,有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交总务处办理贷款手续。转账支票不准借给个人和其他单位使用,如上级机关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同意。个人出差或购买物品要按规定的时间结账。
十一、会计要协助固定资产会计管好账,定期对账,保证出入库物品的准确性。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十二、总务主任要按月审阅账据,经常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库存物资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会计要及时向总务主任汇报结账情况。
十三、以上所定各项,如与上级有关财务法规不合,应以上级法规为准。
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教学常规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测评、试卷分析等几个方面,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一)、备课基本要求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每个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备好课的重要性,认真钻研教材,认真、深入、充分备好每一堂课。
2.备课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教材为本,从宏观上明确本学科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系,知识结构,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微观上必须明确每一课时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
3.备课要深入钻研教材,正确地掌握和处理好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明确每一课时应传授的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
4.备课既要备教材,更要备教法和学法。要从本班学生的实际出发,科学地安排教学步骤,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以发展为主旨”的教学原则,激励学生当好学习的主人。
5.认真写好教案。教案要整洁,条理清楚,能指导上课,不搞形式主义,教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教案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课时安排,有教学过程(包括设计的问题),有板书设计,有练习设计。教学目的要包括“思想教育”、“双基教育”、“能力培养”三部分。无教案不得上课。
6.学校建立教案检查评比制度,每学期检查五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检查。教案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7.提倡写教学反思,不断总结正方两个方面的经验。
(二)、上课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个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向四十五分钟要质量。
2.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情绪稳定,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得体。
3.上课前应指导学生进行必要的预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教学目的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层次分明,协调紧凑。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特别要照顾后进生,力求使他们能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性原则,尽量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勤动脑、勤动口,勤动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能学会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6.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术,要求正确清晰、端正,富于启发性。
7.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不抽烟、不坐教、不拖堂。
8.尊重学生,偏爱后进生,不嘲讽、挖苦学生。坚决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9.注意教学卫生,随时纠正学生读书写字的姿势,培养学生读书写字“三个一”的良好习惯。注意教室的采光、通风、板书清晰,让最后一排学生看得清楚,尽可能不用冷色粉笔。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1.课内外作业的设计要遵循“精、活”原则,既加强“双基”的训练又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要注意作业的层次性与发展性,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实效。
2.作业要求严格,同级同课对作业要统一规范,要求学生做到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作业,注意培养和训练学生养成细心审题、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的良好习惯,还要培养学生改错订正作业的好习惯。
3.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要注明批阅日期,字体端正明了,作业错误要更正,评语要多鼓励学生,指导学生自行改正。
4.要做好批改记录,要重视作业的及时讲评,要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全面掌握,分析综合,查漏补缺,对于后进生,要热情帮助,耐心指导。
5.建立优秀作业表扬奖励制度,学期结束,各班要对作业做得较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
6.学校建立作业布置与批改的检查制度,每学期检查五次,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检查。
7.要严格控制作业量,杜绝机械重复的作业,减少作业过程中的无效劳动和低效劳动。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一、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各种应考准备,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凡迟到15分钟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开考之后,半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包括考毕者),在考试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
二、学生应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顺保持前、后、左、右的间距。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老师应进行调整,然后开考。
三、学生考试时,除老师规定顺带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和书籍放在座位周围。
四、学生接到考卷后,应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一律用0.5毫米签字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洁。
五、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不得互借文具。
六、学生在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指导。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遇试题不明等情况,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
七、答题完毕,将试卷送交讲台,按班次放好,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议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起立,将试卷对折,无字面朝上(包括规定应交的草稿纸)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师收卷、清点数目完毕,方可离开考场。
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宣布考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
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开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者;
2、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3、考试中与别人说话或做手势者;
4、考试中窥看他人卷面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别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者);
6、运用其他方式作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