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zfzxwsy/2023-0000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重坊中心卫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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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7-1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信息审核发布管理程序,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发布信息的平台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企事业单位专栏、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对发布的信息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工作动态需在工作完成两个工作日内发布,统计信息在数据反馈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八条 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科室负责制。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采集整理;涉及其他单位的,由主办科室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采集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科室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提请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需经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一般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由各科室撰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本院资金、人事、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应报院主要负责人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保密审查小组会议进行重点审议后发布。
(三)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四)未经审查通过的政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五)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表述是否正确、政治性表述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容易引发负面舆情;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