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jbyfkzzx/2023-000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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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7-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临沂市疾控中心的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中心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中心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中心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重大决策项目;
(六)本中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除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统一公开外,还可采用以下任何形式:
(一)通过疾控信息和疾控中心网站公开;
(二)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
(三)公告、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管理维护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心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中心办公室,并由中心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已归档材料,由档案负责人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咨询回应
本单位信息公开咨询机构
机构名称:县疾控中心
邮政编码:276100
电话咨询:0539-2101012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