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企事业单位 >> 重点信息 >> 诊疗服务 >> 正文
郯城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受理途径
[ 索  引  号 ] jbyfkzzx/2022-000001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9-1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要求,特制订报告流程。

一、报告责任主体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

二、报告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三、报告责任单位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四、报告时限

报告责任单位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调查处置

接到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县卫生健康局:0539-6221138

县疾控中心:0539-21010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