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jbyfkzzx/2022-000001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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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9-1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要求,特制订报告流程。
一、报告责任主体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
二、报告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三、报告责任单位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四、报告时限
报告责任单位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调查处置
接到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县卫生健康局:0539-6221138
县疾控中心:0539-2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