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县正式印发并即将实施《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负责人、中级工程师陈强(从事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方面工作)进行了如下解读。
陈强指出,这一专项政策填补了县域内建设项目产生砂石资源管理的制度空白,标志着该领域治理从“被动执法”迈入“主动建制、全程监管”的新阶段。
陈强认为,《实施意见》的核心在于构建一个贯穿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式”管理体系。其设计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前置规划,源头控制:通过强制性的《砂石料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将资源管控的关口前移至施工许可之前,杜绝了“先施工、后申报”的无序状态。过程分离,阳光交易:明确将项目“自用”与“剩余”分离,并规定剩余资源必须通过县国有平台公开处置,实现了“政府统一处置、国有平台运作、收入归交财政”的模式,切断了私自处置的利益链条。责任网格化,多方共治:文件清晰界定了建设方、承办单位、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检法的具体职责,构建了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网格化”责任体系,确保监管无死角。
陈强认为,《实施意见》提出以“剩余砂石5万立方米”为界,划分审查权限:低于5万方由县级审批,超过5万方则需市级前置审批。此设计兼具效率与审慎原则:效率提升:对于中小规模项目,县级层面可快速审查,不增加过多行政负担,提升审批效率。风险管控:对于大规模资源项目,市级层面的介入能提供更高层级的技术审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防范因审查疏漏导致的资源流失与监管风险。
陈强指出,将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明确为“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为县级财政开辟了一个规范、稳定的新收入渠道。同时,公开程序的建立有效防范了权力寻租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严厉禁止私自出售、外运等行为,可以有效遏制建设项目周边的“地下砂石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和市场竞争环境。强调“就地自用”和“节约集约”原则,有助于引导建设单位优化工程施工设计,减少不必要的资源开采与浪费。
陈强强调,部分建设单位及施工方需转变“采出即属己有”的传统观念,并适应新的前置申报和处置流程。虽然职责已明确,但如何在巡查发现、信息通报、案件移交等环节建立高效、无缝的协作机制,仍需在实践中磨合与优化。如何确保方案中数据(如采挖量和剩余量)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高效监控具体施工范围,是对监管能力的实际考验。建议组织面向各部门及重点建设单位的政策宣讲会,明确红线和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并对申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现场核查;对关键概念(如“就地自用”的标准界定)和流程(如国有平台处置具体操作)提供更详细的内部操作指引。
陈强认为,《实施意见》定位于“试行”,为期三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改革探索中的审慎态度,为未来积累了宝贵的实践数据和调整空间。建议在三年内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收集一线反馈,重点研究如何平衡好管理严格性与行政效率、如何进一步明确部门间权责衔接的细节,以及处置收入如何更有效地支持地方公益事业等问题。
陈强指出,此份《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在国家和地方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宏观背景下,一次主动的制度创新尝试。它不仅回应了现实管理中迫切的需求,更是通过构建体系化的制度框架,试图将潜在的治理难点转化为规范增长的潜力点。其成功实施,将对促进地方治理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价值的“郯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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