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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吴绍平同志解读《郯城县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县融媒体中心:吴主任,请您谈谈起草这份《实施意见》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吴绍平:‌出台这份文件,核心目的是要‌立规矩、堵漏洞、防流失‌。此前,项目施工中挖出的砂石料,从管理权责到处置流程都不够清晰,存在“谁挖谁卖”或私下处置的风险,本质上是国家自然资源的流失和管理秩序的缺位。这份文件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砂石是国家资源,项目自用后有余的,必须由政府通过国有平台公开处置,收入全归财政‌。这既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深化改革的刚性要求,也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构建一个从源头到末端、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县融媒体中心:吴主任,哪些工程适用这个文件?如何界定“自用”和“剩余”?‌

吴绍平:‌适用对象非常明确:‌第一‌,必须是‌依法批准并取得了建设用地手续‌的交通、能源、水利、房地产、市政工程等项目。‌第二‌,适用资源是在这些项目的‌批准用地范围(不含临时用地)‌内,因施工自然产出的普通砂、石、土。

“自用”的定义‌指这些砂石料‌仅限‌用于‌本项目自身的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这是最严格的一条红线,绝不允许挪用到其他工程或外运。自用后还有富余的,这部分就叫“剩余砂石料”。这是我们严格管理和处置的重点,‌严禁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方或个人自行销售‌,必须统一交由县国有平台公开处置。但是设施农用地、未批的临时用地、土地整治等项目不属于此范围,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我们会特事特办。

县融媒体中心:吴主任,《实施意见》中提到的《砂石料利用方案》非常重要,它的核心作用是什么?编制和审查流程是怎样的?‌

吴绍平:‌《砂石料利用方案》是这份文件的‌“牛鼻子”‌,是整个管理链条的起点和核心依据。它的作用有三个:‌事前核清家底、明确处置依据、便于全程监管‌。方案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编制,内容要详细说明采挖范围、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方案编制完成后,先经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同意,再报行业主管部门。这里有一个重要分界点——‌剩余量5万立方米‌,低于5万方‌由我们局会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高于5万方在报县政府前,必须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县里拿到论证意见后,再履行县政府批准和公示程序。方案通过审查后,必须‌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审查通过和公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这是硬性前置条件。

县融媒体中心:吴主任,剩余砂石料处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各部门在其中承担什么责任?‌

吴绍平:‌处置流程可概括为“一评二处三上缴”。一是价值评估‌: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剩余砂石料进行评估,评估价报县政府同意后作为公开处置的起始价。二是公开处置‌:剩余砂石必须通过‌县国有平台‌公开处置,实现“阳光交易”。三是收入上缴‌:处置所得全额作为“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部门职责是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的评估、平台处置、现场监管;属地乡镇(街道)‌是第一线的“哨兵”,负责日常监督巡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我们单位牵头方案审查、上报、公示,并协调监督资源利用;公安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利剑”,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交通、住建、水利、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管好自己的项目,监督方案的报备和按批准范围施工。

此外,我们首次明确了“一案双查”的制度,既要查违法者,也要倒查监管环节的责任人,以此压实各方责任。

县融媒体中心:吴主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您有什么特别需要强调的?‌

吴绍平:最核心的有两点:‌第一,严禁超范围采挖‌。比如批准你挖地下一层,你挖到了三层,这是绝对不允许的。‌第二,严禁私自处置‌。无论是直接卖还是以“赠送”等名义变相销售,都是违规行为。一旦违反,后果非常严重:项目单位将面临综合执法部门的‌严厉查处;非法所得将被追缴;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们将启动对监管环节的‌责任倒查‌。(杜建宇)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847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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