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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郯发改〔2025〕85号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发改〔2025〕85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我县物业服务总体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三部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其他非住宅类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划分》(临沂市地方标准DB3713/T208 -2020),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业主应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减免比例应不低于20%,具体减免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属于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费

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2。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4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4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6元。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其他服务收费

(一)空置减免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二)共有收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提取。

(三)装修保证金及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四)出入门禁管理

我县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最多5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张。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照人员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机动车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工本费。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人员架构组成及数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若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设施收益等单独列账,并进行公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5天。公示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示材料妥善保管,以备业主及有关部门查询。

(二)加强监督检查。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星级服务标准等措施,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经营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文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2.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服务星级

基准价格

浮动

幅度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

带电梯普通住宅

一星级

0.20

0.60

+20%

二星级

0.40

0.80

三星级

0.55

1.00

四星级

0.70

1.20

五星级

0.85

1.40

附件2

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

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单位:(元/月/车位)

项目

基准价格

浮动幅度

备注

前期

停车

服务费

普通

停车位

20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使用物业管理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

使用机械

立体停车

装置停车位

50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车位

租赁费

普通

停车场

120

可上浮10%,下浮不限。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

前期车位

场地使用费

120

可上浮10%,下浮不限。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

注: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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