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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郯城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供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文号: 郯发改〔2025〕81号 成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日期: 2025-12-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郯城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39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4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264号)、《关于明确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供水实际和运行成本状况,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供水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我县农业供水价格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按照不同供水方式和农作物类型实行分类水价政策:

(一)自流灌区供水价格。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0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1元/立方米。

(二)提灌和井灌区供水价格。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5元/立方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协商水价,可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用水季节,在相应农业水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实行协商水价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1、农业供水用户用水量在相应用水定额以内的,不加价;超出用水定额3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1.5倍执行;超出用水定额30%至50%(含)的部分,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2倍执行;超出用水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3倍执行。不同灌区各类作物具体用水定额由县农业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公布。

2、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三、其他事项

1、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以上价格为农业供水终端计量水价,各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公示公开,严格按照规定价格计收水费,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本文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关于明确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费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郯发改〔2022〕99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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