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政办字〔2016〕59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13 |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TCDR-2016-002005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