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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发〔2015〕14号 成文日期: 2015-08-14
发布日期: 2015-08-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TCDR--2015--002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项目审批代办领导小组和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切实加强对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的领导,对审批代办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为项目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由项目单位自愿委托,项目审批代办中心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的一种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 审批代办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组织协调、代办员主动联系、项目联络员积极配合,共同加快项目审批事项办理速度。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任项目审批代办中心主任,相关审批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代办员为成员;代办员为项目审批单位首席代表或业务骨干、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项目手续办理的人员。

项目联络员由各项目单位从本单位熟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中确定。

第四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要按照快速、便捷、高效的原则,积极履行审批服务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审批代办工作。

第五条 项目范围:县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等投资项目。

第六条 代办内容:立项环评、规划用地、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已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项目审批代办坚持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代办,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项目审批代办由其确定的代办员负责,县级项目审批代办由县直代办员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职责:

(一)在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审批;

(二)负责跟踪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进度,主动对接,并为其提供全程服务;

(三)协调组织联审联批工作会议;

(四)督促审批单位加快审批进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材料准备及修改完善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审批代办任务。

第九条 代办员职责

(一)负责与项目联络员及时对接,加强沟通联系。

(二)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准备必需的审批申报材料;

(三)跟踪审批进度、及时向业主和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反馈审批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进行协调、督办;

(五)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六)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七)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联审联批会议;

(八)及时向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反馈本部门、本项目审批代办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项目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手续办理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三)审批过程中需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员到场;

(四)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项目业主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代办流程

(一)提供咨询

代办员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联合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

(二)签订协议

对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代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代办员、联络员和代办内容;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应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编排计划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明确项目涉及的审批和服务事项。

(四)业务辅导

代办员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求组织召开联合辅导会,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解答业务问题。

(五)跟踪督办

在审批事项受理后,代办员应跟踪办理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审批进度,如需补齐补正,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补齐补正材料。

(六)服务评议

项目办结后,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填写办结单,并请投资主体对代办人员和审批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代办机制

在项目审批代办过程中,建立“五统一”工作机制,确保代办工作顺利进行。

(一)统一告知

项目手续审批前,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召集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国土、住建等窗口首席代表为项目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政策解读,一次性告知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统一提供资料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项目单位统一集中提供所需要的申请资料,不再单独向审批单位逐一提供。

(三)统一收费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按照项目审批的时间节点,由财政收费部门统一核算,扎口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进财政专户,各单位、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重复收费。与县直部门、单位未脱钩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收费。

(四)统一办理

实行县级重点项目综合受理,通过联审联批、联合踏勘、容缺办理等方式,统一进行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事项办理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各审批部门将审批职责落实到各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发改、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环评环节的手续办理,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用地方面的手续办理,住建部门负责项目施工许可以及牵头竣工验收方面的手续办理,其他审批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

(五)统一盖章

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各审批单位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由首席代表保管并负责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先由代办员自行协调。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召开项目代办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积极主动做好代办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最快办结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代办服务,为项目单位联络员准备办公场所,配置电脑、打印机等相关设备,方便其准备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和代办员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和代办工作机制,并定期向项目审批代办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情况,不断推进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规范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附件: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陈庆村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玉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

赵利军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孟卫东 县发改局局长

付海峰 县财政局局长

郭传航 县经信局局长

杜建亮 县物价局局长

高绍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鹤亭 县住建局局长

郑贵尚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朱 晓 县规划局局长

李 晗 县环保局局长

李学成 县安监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赵 岩 县地震办主任

张学波 县人防办主任

闻超武 县质监局局长

谢 伟 县工商局局长

张庆华 县国税局局长

罗玉田 县地税局局长

蒋红霞 县气象局局长

林凡华 县公安局政委

刘 峰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岳志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王学启 县住建局副局长

夏传永 县规划局副局长

杜培勇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赵 峰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济宇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赵利军任办公室主任,岳志强、王学启、夏传永、杜培勇、赵峰、王济宇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审批代办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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