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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郯政字〔2024〕1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郯政字〔2024〕1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运营有关事宜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明确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运营有关事宜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9—2022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由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
二、高标准农田项目供水价格参照《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郯城县水利局关于公布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郯发改〔2020〕18号)执行。
三、你单位要认真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督促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做好项目运营,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良性运行,提升资产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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