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政办发〔2016〕22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01 |
| 发布日期: | 2016-11-0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TCDR-2023-002002
郯政办发〔2016〕2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上市交易指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房需年满五年方可上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首次交易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再次交易的,由购房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取。
第六条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层数修正系数(为0.5)x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x20%(缴纳比例≥10%)。
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年以下为0.5,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 0.85。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的,由购房者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不动产窗口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屋购买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一宗地内首套上市出售签订),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有房产证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二)关于出让年期的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他的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确定为70年。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用地,且未交出让金,按照该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年限和补交出让金。
(三)签订出让合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只在同一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此前有关文件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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