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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文号: 郯建管发〔2016〕10号 成文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3-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建管发〔2016〕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5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5043—2015,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明确了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要求。2016年2月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鲁建字[2016]23号),要求自通知下发起,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应一律执行《绿色建筑设计规范》。2016年3月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临建节发[2016]3号),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责任分工,在关键环节及时告知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职责,施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形成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强大合力。为贯彻执行好《设计规范》,促进我县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设计规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应一律执行《设计规范》,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一星级要求。执行时限以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含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审)时间为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严格执行并切实达到对应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明确市场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应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报告书)和公共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县住建局墙改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同时,应对照《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下载)进行自评估,填报《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作为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必要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绿色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设计规范》、《技术要点》等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局基本建设科对未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未完备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获得节能(绿色)建筑认定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局墙改节能办公室对未执行《设计规范》和未履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审核确认手续的项目进行先期催告,催告无效的由局市场管理科依法查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节能(绿色)建筑认定。局市场管理科对未执行《设计规范》和未履行完备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等基本建设手续、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项目,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局勘察设计科、装饰装修科、质量监督站等职能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管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执行,狠抓质量安全,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各项管理工作。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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