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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郯建管发〔2016〕9号 成文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3-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建管发〔2016〕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机构,有关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建质〔2013〕171号)等文件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禁止私下验收、不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二、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四)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具备条件审核完毕,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工程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程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议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工程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如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严格实行验收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

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特别是经备案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必须亲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作验收汇报。禁止非备案的工程五大主体项目负责人或者非本单位人员,以项目负责人主体资格参加竣工验收。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二)工程五大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组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资格等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之一。如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责令整改。

(二)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及其他验收人员,要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不验收、违法验收、验收后不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记入诚信体系,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发放、收取各种形式的纪念品,竣工验收监督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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