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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民发〔2018〕3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民发〔2018〕34号
郯城县花园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你们关于变更郯城县花园乡农民用水户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准予将郯城县花园乡农民用水户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在臣。
郯城县花园乡农民用水户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郯城县民政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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