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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文号: 郯政字〔2018〕45号 成文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8-10-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郯政字〔2018〕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非法买卖、乱划乱批、乱占宅基地,正确引导农村村民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居民点建设必须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为依据,要从严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

二、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结合旧村改造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节约用地,能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法定面积以内。根据《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划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三、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同意,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县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严禁任何组织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买卖、乱划乱批、乱占宅基地。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一经查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规定,阳光操作、村务公开,及时协调处理好宅基地纠纷,化解矛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在宅基地管理和审批过程中不执行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国土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巡回检查制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规范管理。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证农民安居乐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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