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政办字〔2017〕9号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郯政办字〔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 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 号)及《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17〕24号)等部署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郯城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单位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产管理中心、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农机局、县法制办、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老龄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28 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承担相应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向牵头单位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并提出需讨论议题,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的协调机制议事、协商、决策作用。
附件:郯城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郯城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组 长:李 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保国 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张可秉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马 丽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田 伟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核算中心主任
田兆友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解祥勤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杜文忠 县司法局副局长
毕建英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财政监督办主任
刘怀东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
张乐平 县房产中心党组成员、房屋征收补偿办主任
杨 磊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兴吉 县农业局副局长
高学洲 县水利局副局长
吴 江 县卫计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艾卫国 县国税局副局长
杨启安 县地税局副局长
徐 琳 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房树法 县统计局副局长
吴 军 县物价局副局长
陈庆叶 县法制局副局长
董建平 县银监办主任
杜聪博 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兴堂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李 真 团县委副书记
马 飞 县妇联副主席
赵光亮 县残联副理事长
刘文彦 县老龄办副主任
周利伟 县农机局副主任科员
姜兆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郯城县管理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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