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政办字〔2016〕40号 | 成文日期: | 2016-07-06 |
| 发布日期: | 2016-07-0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郯政办字〔201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清泉寺林场:
《郯城县2016年花生、日光温室大棚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郯城县2016年花生、日光温室大棚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全县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
2016年将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花生和日光温室大棚政策性保险工作。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承办。
(二)保险品种
花生和日光温室大棚。
(三)保险责任
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
1、保险花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涝灾、雹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发生枯萎病和蛴螬对花生造成50%(含)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以及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依照条款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2、保险日光温室大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涝灾、风灾和雪灾原因造成日光温室损毁及棚内作物直接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依照条款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1、花生保险: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枯萎病和蛴螬)。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保险费40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大棚面积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高于1亩的按大棚实际面积计算)。具体分项保险金额为:墙体6000元,钢架结构9000元,棚膜2000元,草苫及保温被1800元,棚内蔬菜1200元。日光温室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保险墙体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钢架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棚膜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草苫及保温被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风灾和雪灾。
(五)保费补贴比例
根据《山东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3〕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的通知》(鲁财金〔2013〕44号),确定对花生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行承担;对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的保费,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50%由农户自行承担。
(六)关于省级贫困户自交保费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保费中由农户自行承担的20%,由财政补助50%。因此,省级贫困户自交花生保费为1.6元/亩,日光温室大棚保费为100元/亩。
(七)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1、花生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花生苗齐至收获,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2016年花生保险签约期为:7月15日前;理赔期限11月30日前结束。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保险期限8个月(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期满续保需另办保险手续。
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各农业保险乡镇(街道)保险品种投保面积的认定由县农业局和承保公司负责。各农业保险乡镇(街道)于保险签约截止期一周内将本辖区内的投保情况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八)理赔标准
1、花生
保险花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日光温室大棚
(1)大棚
①全部损失。发生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额上限为准。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赔付后,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②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各分项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单独计算赔偿金。各分项赔偿金的总和为部分损失额。
(2)棚内作物
①全部损失。发生全部损失时,不管种植什么作物,棚内作物理赔金额为1200元。
②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损失程度按保险条款中《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计算赔偿。
棚内作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作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勘查定损
参保农作物出险后,受灾农户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经管站报案,乡镇经管站在24小时内分别报县农业局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村委会要及时组织受灾农户填报《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负责指导和审核《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填写工作,并会同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查勘定损专家组到现场查勘、定损。
三、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乡镇(街道)要统一组织,搞好宣传发动,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花生、日光温室大棚)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保费及补贴资金的管理。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保费及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防止截留保费和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保费及补贴资金运行安全。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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