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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字〔2016〕27号 成文日期: 2016-04-28
发布日期: 2016-04-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政办字〔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对不良信贷风险,根据《山东省小额扶贫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操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运用本办法设立的对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合作机构。

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规模和管理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的来源。

(一)省、市扶贫专项资金。

(二)县、乡财政配套资金。

(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二三产企业自筹资金。

(四)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章 风险补偿对象、额度和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二三产企业。

第八条 富民农户贷和富民生产贷的总额度不超过风险补偿金总数额的15倍。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不超过实有风险补偿金的15倍,为富民生产贷提供贷款担保。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存入各合作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执行2%的担保费率,并从收费2%中拿出50%作为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 富民生产贷的风险认定、补偿及追偿

第十条富民生产贷贷款到期前10天,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所在乡镇和村居组织催收。到期仍未收回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核定,出具风险认定意见书,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一条 富民生产贷出现风险时,优先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财政、乡财政、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40%、30%、20%、10%比例支付,共同负担,其中县财政以风险补偿金及其收益作为补偿上限,仍不足部分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兜底垫付。

第十二条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保持对借款人的追偿。追回贷款本金5个工作日内,首先归还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兜底垫付的资金,其次按40%、30%、20%、10%的比例归还担保公司、县财政、乡财政、金融机构补偿资金,再归还风险准备金,并按季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通报情况。

第五章 富民农户贷的风险认定、补偿及追偿

第十三条富民农户贷贷款期限到期前10天,由合作金融机构、所在乡镇和村居组织催收。到期仍未收回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出具风险认定意见书,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四条确认风险后,县财政、乡镇财政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支付代偿,县财政支付代偿资金从风险补偿金及其收益中列支(扣除其富民生产贷担保规模除以15倍部分)。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最终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金融机构、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应保持对借款人的追偿,追回贷款本金5个工作日,按支付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并按季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通报情况。

第六章 核销

第十六条 富民生产贷的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县财政局核销已支付的补偿金。

(一)被担保单位因破产且破产财产处置收入分配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被担保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五年仍然不能确认收回,经县政府同意核销的;

(四)县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富民农户贷的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出,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县财政局核销已支付的补偿:

(一)农户因家中发生天灾人祸确实无力偿还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五年仍然不能确认收回,经县政府同意核销的;

(四)县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须对风险补偿相关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对风险补偿实行全程监督,定期开展贷款项目落实和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调度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郯城惠众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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