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政办字〔2016〕19号 | 成文日期: | 2016-03-22 |
| 发布日期: | 2016-03-22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郯政办字〔201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郯城县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置有序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提升,实现城区内楼顶广告严格控制、无擅自设置行为、无广告安全事故,沿街门店招牌广告严格按照“小而精”、“一店一牌”的要求,形成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有序、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实现户外广告减量化、景观化、资源市场化的目标,努力打造户外广告管理精品城市。
(一)提升城市户外广告景观效果。改变传统户外广告看板式、立柱管塔式的设置形式,提升户外广告设计设置品味,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小品有机结合。提高公益广告投放比例,凸显郯国故城、银杏之乡、现代商贸等城市特色和历史文脉,推进户外广告景观化。
(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秩序。通过整治提升,彻底消除各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对公共资源广告位逐步建立公开拍卖出让的市场化机制,对非公共资源广告位严格按照《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审批设置。
(三)消除户外广告安全隐患。目前,城区楼顶广告、落地式管塔广告、施工围挡等户外广告的抗风阻能力、亮化用电安全、对附着建筑影响、光污染等没有安全监测,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整治提升,切实消除户外广告此类安全隐患。
二、政策规定
对城区内的所有户外广告,依据《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进行整治提升。整治提升范围内不符合《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楼顶广告一律清理拆除;适合改为楼体广告的,广告业主可报请审批,改为楼体广告;既有楼顶广告又有楼体广告的,只保留楼体广告。
(一)经过依法审批,审批设置期限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广告业主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审批设置期限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按照广告牌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拒不拆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严格管控新设户外广告。建立广告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拒不执行整改提升任务的,纳入广告经营企业不诚信名单,并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曝光。建立户外广告限批制度,对纳入广告经营企业不诚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户外广告,直至按要求整治提升到位。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设置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审查限制。
三、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对集中整治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统计,全面托清户外广告业主信息、设置形式、规格尺寸、审批情况及安全隐患等情况。重点对管塔式广告、楼顶广告、LED显示屏(落地式、附着式)、墙面广告、跨路龙门架式广告、施工围挡进行统计,建立户外广告分类台帐。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整治氛围,争取各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城市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
(二)集中整治提升第一阶段(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郯东路、人民路、团结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提升。
(三)集中整治提升第二阶段(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郯中路、郯西路、建设路、皇亭路以及城区内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提升。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批验收,对整治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整治不彻底、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任分工
郯城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抓好行业管理,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涉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动员工作。
(一)县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整治提升计划和标准;组织召开全县户外广告经营企业动员会,协调各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宣传动员工作;定期通报户外广告整治提升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置限批制度,对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不配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企业或个人,一律停止新设户外广告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郯城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整治提升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城市管理考核体系,并适当提高分值比重。
(二)郯城街道按照《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协助配合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组织涉及到的城中村街召开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动员会,传达户外广告整治提升的具体要求,做好具体说服动员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施工围挡设置监管,确保施工围挡在满足工地安全的前提下,高度不得超过5米;利用施工围挡发布广告的,公益广告不得少于20%。
(四)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并对户外广告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按照公路管理标准清理沿线非公路标示设施,联合开展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
(六)县财政局做好户外广告拆除费用的协调保障。
(七)县教体局协助配合教育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八)县公安局做好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执法保障工作,对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县卫计局协助配合卫生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十)临沂银监分局郯城办事处协助配合金融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十一)县保险业协会协助配合保险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十二)县安监局会同县城管局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督,做好因生产经营广告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各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事关城市形象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督导检查。城区户外整治提升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督导检查,实行每周调度、每月通报整治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整治提升工作进展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形成整治合力。郯城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整治提升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科学安排部署,充分调动各村街的积极性,做好辖区内各类市场、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牵头做好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四)营造良好氛围。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配合。要加强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参与整治提升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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