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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 郯政发〔2016〕11号 成文日期: 2016-04-09
发布日期: 2016-04-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政发〔201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9日


郯城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要求,以法治精神推进“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坚持土地供应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严格控制增量,努力盘活存量,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推动土地利用规范、节约、集约、高效发展,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三、编制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郯城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郯城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郯城县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按照市政府要求,2016年度供应计划总量控制在不低于前五年的年均实际供应量134.7公顷(2020.5亩),不高于前三年的年均实际供应量162.1公顷(2431.5亩)。2016年度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41公顷(2115亩)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6.7公顷(550亩)以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04.3公顷(1565亩)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5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5.85公顷(237.8亩),工矿仓储用地47.53公顷(713亩),住宅用地46.48公顷(697.2亩)(其中:廉租房用地0.73公顷<11亩>、商品房用地36.41公顷<546.2亩>、其他用地9.33公顷<14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33公顷(110亩),交通运输用地23.8公顷(357亩)。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郯城经济开发区、东城新区和李庄产业园的土地供应量约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64.5%,其他区域土地供应量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35.5%。

五、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落实县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城镇建设用地要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市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用途土地的供应采取有保有压的原则,控制生产用地,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积极盘活用地存量。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在政府实物收储的土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能用存量的,决不用增量,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确保计划实施。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项目,用地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手续应予充分支持。县政府对列入县级指标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国土、发改、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根据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保障年度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顺利完成。

(二)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县国土局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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