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政办字〔2017〕50号 | 成文日期: | 2017-08-09 |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生态郯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邻区域通报本辖区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
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件分级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
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级环境事件、二级环境事件两个级别。
(1)县域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2)县域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其他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
另外,初步判断达到或可能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二级以上标准(含二级),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组成部门职责见附件2。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
会)是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新闻中心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
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县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
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
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
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布蓝色预警根据事件大小可以实行分级预警。
蓝色一级预警发布条件:满足本预案一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发布蓝色一级预警;满足本预案二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发布蓝色二级预警。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蓝色一级预警。县政府成立应指挥机构,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指令要第一时间到达指定位置,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办报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蓝色二级预警。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应急办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或政府应急办主任担
任,相关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指令要第一时间到达指定位置,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超出蓝色预警以上级别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预警要求。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可以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初步判断符合本预案设定的一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县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和临沂市环保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确认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
初步判断符合本预案设定的二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县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和临沂市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判定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和县政府立即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报送要求。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山东省环保厅、临沂市环保局报
告,同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进行信息报告与通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
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相邻区域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4.1.2响应启动
4.1.2.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设定的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县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临沂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市环保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1.2.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设定的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县政府授权的政府应急办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应急办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1.2.3初步判断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较大级别以上的(含较大),在先期处置的基础
上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按照《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要求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污染的清洗和洗消)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
级环境监测部门给予支援或指导。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
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
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市环保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环境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
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
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
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或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
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依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环境应能力软硬件达二级标准,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乡镇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援。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乡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积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各单位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应急使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能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专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
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预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
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郯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符合工伤相关规定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做好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水产局:负责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河流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开展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文广新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药监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并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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