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2-0000171 | [ 文 号 ] | 郯环发〔2020〕12号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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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6-03 | [ 公开日期 ] | 2020-06-03 | [ 有 效 性 ] |
郯环发〔2020〕12号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推动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范围和条件
(一)聘任范围
聘任人员应为年满18周岁,在我县生活或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
(二)聘任条件
1、有较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保守秘密,遵纪守法;
2、热爱生态环境工作,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生态郯城建设尽心尽力;
3、善于学习,客观公正,有一定的生态环境常识和知识,了解基本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能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工作调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群众工作,能利用业余时间履行监督宣传职责。
(三)聘任数量
拟从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中各选聘15名。
二、聘任程序和期限
(一)生态环境监督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商人大、政协有关委室,按照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原则选聘。
(二)经集体研究决定选聘人员名单,生态环境监督员的名单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聘用证书和监督员证。聘期为2年,到期后视工作情况可续聘。若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生态环境监督员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三、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对全县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二)参与对涉及环保民生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项目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对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服务性工作的监督,并对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四)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环保知识的宣传工作,对全县生态环境工作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
(五)收集、了解群众对我县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馈;
(六)参与对县环境分局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参与县生态环境部门安排的其他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监督活动开展
(一)例行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全县生态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商人大、政协有关委室,确定活动主题和活动方式,活动结束后形成有价值的总结报告,报政府有关领导,推动全县生态环境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自主活动。对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报、投诉,生态环境监督员可以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或其他分管领导反映,相关负责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生态环境监督员书面反馈,期满未处理完毕的,应报告进展情况或延期原因。
五、活动结果运用
对在生态环境社会监督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监督员,在全县生态环境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商人大、政协有关委室确定。
郯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郯城县政协办公室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