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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设置
[ 索  引  号 ] tanchengwgxj/2026-000000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6 [ 公开日期 ] 2026-01-2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挂党建工作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负责人:郭猛 电话:0539-6222450

(二)人事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县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设施建设。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专项经费。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等统计工作。

负责人:宋永晴 电话:0539-6222450

(三)广播电视室。拟订全县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指导、推进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全县重大广播影视活动。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人:卢丽莉 电话:0539-6222450

(四)文化旅游产业资源开发科(挂旅游管理科牌子)。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双招双引”工作。培育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承担文化和旅游对口支援工作;监测全县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分析、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产业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县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利用涉农资源,指导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开发乡村休闲产品。指导全县旅游特色镇村和乡村旅游点规划开发建设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拟订全县红色文化旅游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工作。负责全县红色文化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工作。协调解决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推进红色文化研学旅行、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人:韦敏 电话:0539-6222450

(五)公共文化艺术科。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郯城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重大旅游节庆和会展旅游活动。协调推动旅游包机及国际航线相关业务。推进区域旅游合作。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县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广播影视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艺创作生产。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负责人:田俊文 电话:0539-6222450

(六)市场监管室(挂政策法规室、安全生产监管室牌子)。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广播影视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影视行业监管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负责人:刘宏叶 电话:0539-6222450

(七)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科。负责编制、审核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县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组织协调对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的鉴定,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负责全县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县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统计工作。指导、管理我县文物、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县级以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管理在郯城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党建工作科)承担。

下属事业单位:

(一)文化馆(挂美术馆牌子)。贯彻执行文化艺术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文化艺术事业相关政策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群众性文艺创作及相关服务工作,参与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交流和理论研究。参与组织全县重大节庆活动和其他群众性社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展览、交流、收藏等工作,协助推进全县书画艺术事业发展。组织举办公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讲座、报告等活动,承担群众文艺骨干的培养、辅导等工作。承担基层文化馆(站)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策划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并组织实施。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抢救、收集、研究、传承、保护等工作。承担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文化馆数字化建设工作。承担美术馆等场馆的运行管理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徐磊 电话:0539-6221114

(二)图书馆。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图书馆建设、公共图书服务等相关工作。承担图书文献收藏、保护、借阅等工作,协调服务全县图书馆业务和文献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参与开展图书馆事业发展研究和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全民阅读、传统文化、国学礼仪等服务推广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徐广娟 电话:0539-6221058

(三)博物馆(挂县文物保护中心牌子)。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文物征集、收藏等工作。承担文物藏品征集、管理、日常养护等相关工作。承担文物科技保护修复资质申请、业务培训及场所、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拟订文物科技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文物的发掘、研究、保护、利用和宣传等工作。承担文物藏品、地方文化等学术研究相关工作。承担博物馆数字化建设工作。承担各类陈列展览举办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社会教育和活动服务等工作。拟订社会教育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单位社会教育场所的管理运行等工作。承担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营销、管理等相关工作。参与文创产业研究、文化交流等工作。承担文物藏品及场馆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场馆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承担对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等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的工作。承担全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王飞 电话:0539-6123939

(四)郯城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贯彻落实文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县文化旅游相关政策研究。参与编制修订全县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工作。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咨询服务体系、旅游集散体系建设的研究、协调、服务等工作,参与文化旅游产业体系建设。参与策划全县文化旅游市场营销、展会及节庆等重大活动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商品研发、规划设计、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等工作。承担全县乡村旅游发展服务工作。参与全县乡村旅游政策拟订、规划设计及宣传推广等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事业人才培训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李洋 电话:0539-6222450

(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依法依规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等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文化旅游部门的执法职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领域执法专项行动。受理职责范围内文化市场领域服务质量纠纷、投诉举报,组织调解立案投诉。负责文化市场领域事故和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刘阳 电话:0539-622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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