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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主要职责
[ 索  引  号 ] tanchengsjj1/2026-00000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6 [ 公开日期 ] 2026-01-2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县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县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决算草案,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审计项目计划,人事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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