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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郯城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2018.05)
[ 索  引  号 ] tanchengwjj/2018-000001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公开日期 ] 2018-09-17 [ 有  效  性 ]
2018年郯城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2018.05)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公 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 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 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每副 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每副 反光70元,不反光50元



临时号牌 每张 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 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 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每只 铁质5元,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自愿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 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 10元



③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 10元

国土资源






2.土地复垦费
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32号,临国土资发[2009]134号,鲁财综[2014]75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0]67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4.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80元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550元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每证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⑴基本农田的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住房城乡 建设






6.城市污水处理费 每立方米 居民0.85元,非居民1.2元。 郯价字[2016]41号 限事业单位征收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鲁建城字[2015]32号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每平方米每昼夜 占人行道0.3元,占用车行道0.5元 鲁价涉发[1994]185号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交通运输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见文件 鲁价费发[2006]43号,鲁价费发[2007]82号
水 利






9.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件 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价费发〔2017〕58号

1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见文件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452号,鲁渔管字[1989]第5号,鲁价费发[2010]18号,鲁财综[2014]75号
人防办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鲁价费发[2006]220号,临价费发[2007]108号,鲁财综[2014]75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临价费发[2016]134号,临财非税[2017]1号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⑴6级以上 每平方米 2000元



⑵6B级 每平方米 600元

法 院






12.诉讼费
见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高法[2007]53号
质 监






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见文件 鲁财综[2009]85号,鲁价费发[2009]195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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