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2-000021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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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4-19 | [ 有 效 性 ] |
部门 |
项目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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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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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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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见文件。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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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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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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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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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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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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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⑴基本农田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2)一般耕地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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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郯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郯城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郯价字〔2016〕41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⑵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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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办发〔2020〕27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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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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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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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7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
税务机关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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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8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人民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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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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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产案件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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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离婚案件 |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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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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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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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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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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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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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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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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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
每件5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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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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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请保全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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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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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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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每件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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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破产案件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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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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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
行政审批部门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