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02/2026-00017 | [ 文 号 ] | 郯发改〔2026〕28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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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5-28 | [ 公开日期 ] | 2026-05-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规范郯城县妇幼保健院院内停车秩序,提升服务质量,解决就诊群众停车难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政令第34号)、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成本〔2022〕3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就诊车辆实施免费停车政策,就诊群众(含住院期间)凭有效诊疗凭证免收停车费。
2、非就诊车辆收费标准:2小时(含)免费,超过2小时实行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元,每天(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停车设施经营服务单位,可根据停车时段实际情况,在2小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
3、所有停车位中型车辆按小型车辆1.5倍收取,大型车辆按小型车辆2倍收取。
二、减免情形
1、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2、执行公务的军、警、公务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修、殡服车辆、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持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免费停放;
3、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牌照并入场充电的车辆,免费停放4小时(含)/天。
三、明码标价及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服务电话、监督机关、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限及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要加强停放车辆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等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收费期限届满前1个月,停车设施经营者向原批复单位按相关程序重新报批。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