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5-00000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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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1-01 | [ 公开日期 ] | 2025-01-0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5年1月1日,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关于明确郯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郯发改〔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05年12月26日,原临沂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对临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和明确,2007年8月,郯城县物价管理办公室批复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关于申请郯城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郯价字〔2007〕第11号),在县垃圾处理厂建成前,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临价费发〔2005〕228号文件标准下浮20%执行,待垃圾处理厂建成后,可按临沂市标准收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发生了变化,且原标准部分条款已无法完全覆盖目前垃圾处理收费对象。2024年12月,市发改委印发《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对原收费进行了规范,标准不变。2016年8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16〕32号),规定了村镇居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明确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提高政策文件的适用性,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在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行业类型的收费标准。经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本通知。
二、收费政策完善情况
(一)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及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收取范围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之外的区域。
(二)明确细化了各项收费标准
1.明确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执行居民每人每月3元收费标准。
2.明确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3.新增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4.新增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超市、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收费标准。新增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按每摊位每月3元收取;
5.明确景区可按垃圾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6.新增兜底性收费标准。即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7.明确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
例如:张先生在市区A小区和B小区均有住房。若张先生平时居住在A小区,B小区住房空置,并且按B小区物业费标准的60%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则无需缴纳B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若张先生在A小区和B小区均居住,均缴纳正常标准物业费,则A、B两个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均需要缴纳。
(三)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城区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最低下浮20%执行。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16〕32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减免对象。1.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2.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3.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家庭,凭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4.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的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收。
(二)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住房参考实际居住情况缴纳。
(三)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要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足额收取。收取的处理费实行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