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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郯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fgj/2025-0000008 [ 文       号 ] 郯发改〔2025〕2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1 [ 公开日期 ] 2025-01-0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16〕32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两种收费形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之外的区域。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含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每人每月3元。

(二)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三)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四)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五)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七)商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八)摊位形式经营的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收取,非摊位形式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

(九)景区可按照垃圾实际产生量123元/每吨收取,也可通过与环卫保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十)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城区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最低下浮20%执行。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计收标准。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单位计收标准。1.各镇村企业单位(不含商业服务业)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照每床位每月2元收取;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3.商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5元收取;4.农贸市场:有固定门店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有固定摊位的按摊位个数计收,每个摊位每月2元收取;5.其他行业分别按实际垃圾产生量50元/吨收取,其中用于废物利用的不收费。

四、有关事项

(一)减免对象。1.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2.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3.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家庭,凭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4.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的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收。

(二)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住房参考实际居住情况缴纳。

(三)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要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足额收取。收取的处理费实行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郯城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的批复》(郯价字〔2007〕第11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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