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4-000018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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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公开日期 ] | 2024-11-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4年10月8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此,县发展和改革局社会科科长、高级工程师朱姗(从事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进行了如下解读:
朱姗指出,地方储备粮是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我县的地方储备粮品种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为花生油。
朱姗表示,《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是专项管理办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集中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的支付部门;农发行郯城县支行为县级储备粮贷款发放和资金管理的单位;承储企业为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的单位。各职能部门需加大协调沟通,加强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朱姗强调,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不得存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不得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等禁止性条款,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代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