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z/2023-0000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港上镇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8 | [ 公开日期 ] | 2023-01-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2022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518 |
518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二、2022年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 应诉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 执照 |
督促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 (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督促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2022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2年度行政征收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件)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件) |
|
|
|
|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五、2022年度行政检察情况统计表
行政检查实施数量 |
|
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次数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