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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鲁临知法裁字〔2025〕2201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5-000009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公开日期 ] 2025-07-0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5〕2201

请求人:新沂市卡西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新沂市瓦窑镇富民东路35号

被请求人:临沂市福莹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郯城县红花镇南郑村中心路向南100米路南

案由:“中国结(全福系列)”(专利号:ZL202430670777.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于2025年6月20日就其“中国结(全福系列)”(专利号:ZL202430670777.3)与被请求人生产的“白菜”、“天官赐福”、“百福”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2430670777.3,名称为“中国结(全福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25年6月3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5年6月20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请求人新沂市卡西仑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左刚的身份证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书号:ZL202430670777.3“中国结(全福系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4)专利摘要、附图。

请求人认为:1.ZL202430670777.3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实施了本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了“白菜”、“天官赐福”、“百福”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2.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下架所有侵权产品;3.要求被请求人给与20万元赔偿。

被请求人辩称: 1.在方形框的四个角镂空地方,我方使用的是双条刺绣福鱼,工艺为揣棉缝制刺绣工艺;对方左刚产品四个角镂空地方为线编制的花型形状。

2.方形边框上的玫瑰花,我方的玫瑰花一边用了3个红色玫瑰共四个边,对方左刚使用圈玫瑰圆形排列,并且含有8个不同的玫瑰。

3.对方请求人在方边的中间有四个黄色的花型,我方没有。

4.在中国结的中间彩板设计,3个款式两方对比,都有所不同图形的设计和排列颜色字体等都有很大差异化(可根据提供的双方图片观察)。

5.整体中国结左右两边的穗子外观也有所不同,我方使用带有福字样式的穗子,对方请求人穗子上面没有任何字体,并且我方使用的是一体福字穗子,对方请求人使用的是分体穗子,中国结最下方的穗子,我方使用的是一体福字穗子,对方请求人使用的是分体单个连起的穗子,并且对方穗子上面没有任何文字。

6.对方请求人外观专利方形的下侧两边使用的是一边4个小穗子,我方下侧使用的是一边3个小穗子。

7.方框使用,对方请求人的方框为45*45 厘米的方框以及中间有另外的圆形圈,我方使用的方框为 34*34 厘米的方框中间除此整体框无其他圆形.

合议组经审理查明:

1、专利权人新沂市卡西仑商贸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中国结(全福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430670777.3,申请日期为2024年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25年6月3日。经查询,该专利年度年费已缴纳,本案受理时该专利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2、被请求人临沂市福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请求人所指的“中国结(全福系列)”“白菜”、“天官赐福”、“百福”产品。

3、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产品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发现产品一致,可以认定请求人所指的“中国结(全福系列)”“白菜”、“天官赐福”、“百福”与被申请人生产的现有产品为同一种产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请求人提供的“中国结(全福系列)”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2430670777.3)的专利证书复印件、请求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请求人的专利为有效状态和请求人的身份。

(2)被请求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请求人的身份。

(3)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产品照片,证实现有产品外观情况。

(4)本局对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

对被请求人临沂市福莹商贸有限公司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证实被请求人有生产请求人所指的“中国结(全福系列)”产品“白菜”、“天官赐福”、“百福”的情况。

本局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白菜”、“天官赐福”、“百福”产品是否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涉案专利分析及被控侵权产品对比的情况如下:

  1.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为中国结,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中国结(全福系列)。(2)本外观设计产品用途:用于装饰使用的中国结。(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设计1立体图(5)提交视图已清楚显示本产品,省略设计1-设计6的左右俯视视图(6)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

  2.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对比情况

    经对比,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请求人的“白菜”、“天官赐福”、“百福”产品均为中国结,用途相同。中国结均由团锦花、方形框、圆形框、彩板、大小穗子以及相关配饰组成。请求人的三款专利保护图片为系列图片,各图片的外部结构均相同,区别点在于中间的彩板;被请求人的三款产品同样为系列产品,各产品的外部结构均相同,区别点在于中间的彩板。因此可针对彩板和外部结构分别进行对比。

  3. 彩板对比情况

三款请求人的专利图片和三款被请求人的中国结产品中的彩板均由“白菜”图形及文字、“天官赐福”系列文字、“福”系列文字及图片构成。结合中国结的制作特点和本行业的传统做法,中国结的彩板通常采用带有吉祥寓意的图片或文字构成,其做法属于本行业的公知常识。彩板中文字、字体或图案的细微差别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请求人主张专利图片的彩板部分属于惯常设计,中国结外部结构应是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要求的保护内容,故应以各视图显示的图片形状即中国结的外部形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外部形状对比情况

请求人主张的专利是涉及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未要求保护色彩。下面将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进行对比。

主要区别点一:方形框的四个角与圆形框的连接处: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蝴蝶形状的镂空线编带花饰品;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双条福字鱼饰品。

主要区别点二:方形框的四条边与圆形框的连接处: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一个花型饰品,共四组;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三个玫瑰花图案的饰品,共四组。

主要区别点三:圆形框的框架: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圆形框由一圈的玫瑰花型饰品包覆;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圆形框无花型包覆,仅用丝线进行缠绕。

主要区别点四:小穗子的数量: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左右两组各四个小穗子组成;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由左右两组各三个小穗子组成。

综上,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临沂市福莹商贸有限公司的“白菜”中国结、“天官赐福”中国结、“百福”中国结不侵犯请求人新沂市卡西仑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中国结(全福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生产的“白菜”、“天官赐福”、“百福”产品未构成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430670777.3,名称为“中国结(全福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杨 帆

审理员:孟宪军

审理员:孙成侠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技术调查官:杜敏强

书记员:曹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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