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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胜利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6-00000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公开日期 ] 2026-01-1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发改)行处字[2025]第001号

郯城县胜利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胜利镇人民政府,地址:郯城县胜利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2004454704F,负责人:李x,女,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职务:郯城县胜利镇人民政府镇长,联系方式:150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继卫,男,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职务:郯城县胜利镇应急安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联系方式:152xxxxxxx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接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移送违法线索,反映你方存在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招标先建设的行为。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现场勘验,证实你方建设的胜利镇渡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于2024年11月进行建设,2025年1月3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2025年1月26日组织评审,青岛锦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4526739.2元,其未招标先建设的问题属实,截止到2025年1月26日中标日,该项目建设完成的建筑面积约为8700平方米,工程进度约占总规划建筑面积26927.63平方米的32%。你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5份、郯城县胜利镇渡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影像图1份、胜利镇渡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从轻处罚的申请1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等。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发改)处告字[2025]第001号),并告知你方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七次修订)序号LY20-30001CF:“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30%以上(含30%)不足40%”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项目合同金额34526739.2元千分之六的罚款:20716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松松

联系地址:郯城街道人民路256号

联系电话:19863900016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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