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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悦盈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6-000000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公开日期 ] 2026-01-1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5]第0019号

临沂悦盈置业有限公司:

临沂悦盈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9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D0M1LH6F,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655号,法定代表人黄从园,身份证号:37282219xxxxxxxxxx,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东村xxx号,联系电话:156xxxxxxxx。

接上级领导交办关于你方在郯城县胜利镇驻地(胜利村)非法建设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以及调查取证。证实你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郯城县胜利镇驻地(胜利村)建设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我局对此立案查处。

根据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勘测认定,你方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非法占用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137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38平方米)、其他草地(77平方米)、乔木林地(22平方米),规划性质为居住生活区,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认定,你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在郯城县胜利镇驻地(胜利村)建设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评估建筑面积为5752平方米,建筑工程造价为465912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5份、身份证复印件5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测定界图1份、天地图·山东影像图(局部)1份、郯城县2024年影像图(局部)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复函1份、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5]第0019号),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改正。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5]第0019号),并告知你方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你方放弃该项权利。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6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方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并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7平方米其他草地、22平方米乔木林地上新建的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和其他设施;

2.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处每平方米

200元罚款,计7600元;对非法占用的77平方米其他草地、22平方米乔木林地,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计59400元。共计67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89的规定,你方建设的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部分用地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以及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严重且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3.没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和其他设施;

4.罚款:处建设工程造价4659120元10%的罚款,计465912元(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6、189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方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5.没收在郯城县胜利镇驻地(胜利村)建设的胜利华府沿街商业楼和其他设施;

6.罚款:465912元(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立康、王广亮

联系电话:19863909233、19806399907

联系地址: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郯城县郯西路209号)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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